离婚协议中,哪些条款约定是无效的?——宁波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哪些条款约定是无效的?——宁波离婚律师
最近遇到这样一起案件:一位女当事人跟男方协议离婚,儿子抚养权归女方。但当时离婚协议上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二年之内不得再婚,否则向男方支付20万元赔偿金.并将孩子的抚养权返还给男方。当时女方急于逃离牢笼,就答应了男方的要求。离婚后的第二年,女方再婚的消息传到了前夫的耳朵里。于是,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女方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赔偿20万元,并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在接到法院诉状后,女方非常的担忧,特别是担心孩子的抚养权丢失。女方的法律意识也比较高,于是托朋友找到了我。 经过我们的代理,以及多次跟法院的沟通。最终,法院认定此协议无效,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很多人在面临离婚时,会选择协议离婚居多,原因一是考虑到诉讼离婚不体面;二是可能涉及的财产、债务并不多。而离婚协议大都是自行拟定或者网上自己下载的,于是后续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一份好的离婚协议,除了约定清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更要预防可能发生的后遗症。 一、离婚协议哪些条款是无效的? 那么,关于离婚协议,哪些条款是无效的呢?在此我列举一些给大家: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2、约定某一方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 有时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会约定相关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约定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情况。 5、协议当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条文...... 二、一份不专业的离婚协议带来的后遗症 因此,一份好的专业的离婚协议就更重要了。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仍旧有不少离婚后找我们打官司的当事人,都是在离婚协议上吃了亏。 再给大家讲一个案例,让大家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案情简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孩子在八周岁之前抚养权归女方,随女方生活,孩子所需学杂费由男方承担。在孩子八周岁之前男女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则视为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承担孩子日后所需所有费用。”被告于2017年再婚,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将婚生女张某3变更由原告抚养。(参考案例:广宗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理由主要在于女方再婚,而未举出其他女方不适于继续抚养女儿的证据。双方在协议中“……在孩子八周岁之前男女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则视为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的约定实际上构成了对双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不应得到支持。现婚生女儿随被告生活并正在学校就读,保持孩子成长环境的稳定对其成长更为有利。 在我们婚姻律师团队十几年办理的案件中,司法实务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主要还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实务中法院也是按照这个原则来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并非单纯以离婚协议约定作为唯一标准。 三、律师提醒 在起草离婚协议时,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 2、离婚协议对抚养权;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最好约定清楚。比如抚养费没约定具体以什么方式、时间、期限给付,后续容易产生纠纷。 4、最后,离婚不能轻视,即使双方好聚好散,愿意协议离婚,也要重视离婚协议,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来起草,尽量规避后遗症。 “以法为业,用心办案,诚实守信”——宁波婚姻家事团队真诚欢迎每一位朋友的法律咨询,同时也将竭力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每一位朋友面对和解决法律困惑。我们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业务范围包括离婚案件代理、遗产继承案件代理、家族财富传承服务、家庭矛盾调解服务、婚前婚内财产协议代书和咨询、情感婚恋咨询服务等。法律咨询热线:158 6732 36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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