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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重庆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政策——协议离婚

分析重庆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政策——协议离婚

 

我市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政策将作适当调整。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在不损害职工利益的情况下,改原全员经济补偿为分段补偿安置,原职工的劳动合同可以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我市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规定是在2001年出台的,按照渝府发〈2001〉52号规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性质或者将原企业净资产出售给职工的企业,原企业应与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市国资委主任余-敏说,这样实行全员经济补偿金有两大不足,1是整个国有资产支付的改制成本太高,企业和政府难以承受,且部分企业资产不足支付改制成本;2是自谋职业与继续上岗职工同样给予经济补偿,两类人员矛盾太大,难以平衡。而新的规定施行后,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时,改制后的新企业能够提供相应工作岗位的职工,原劳动合同转移到新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延长至3年),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新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连同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1并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原企业(或其出资人)与新企业按该职工在原企业和新企业的工作年限分段支付。如果新企业不能为原企业提供相应工作岗位,或者原企业职工不愿参加改制而自谋职业的,应当由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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