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离婚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867323619

谈谈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全民合同工与全民固定工区别对待是否合理——涉外离婚

谈谈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全民合同工与全民固定工区别对待是否合理——涉外离婚

 

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全民合同工与全民固定工区别对待是否合理全民固定工是计划经济时的历史问题,指86年9月30日前由国家统1分配到企业或办理了招工手续的职工。之后,依据国务院规定,企业实行合同制,招收的工人为全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劳动合同法对固定工安置问题没有规定,必须按照国务院及劳动、人事部门当时的规定来办。此外,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区别很大,如你单位是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则主要按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文件办,否则执行《破产法》。政策性破产,全民固定工的安置费是要高于合同工很多(约3倍)。依法破产时,两种身份也有区别,但不是很大,由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决定安置方案,对合同工来讲1般1年工龄补偿1个月工资。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于“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全民合同工与全民固定工区别对待是否合理”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师之家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之家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之家律师#

宁波离婚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徐丽红
执业证号:13302200911716457
联系电话:15867323619
电子邮箱:76071837@qq.com
QQ/微信:760718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857号美创华银大厦27层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