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离婚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867323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因此,选项A、B正确。

《民事执行规定》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因此,选项CD正确。

【提示】不得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5)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结语重点提示:

1.强制执行与优先受偿权的竞合;

2.执行措施的种类;

3.不得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


宁波离婚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徐丽红
执业证号:13302200911716457
联系电话:15867323619
电子邮箱:76071837@qq.com
QQ/微信:760718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857号美创华银大厦27层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