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因此,选项A、B正确。 《民事执行规定》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因此,选项CD正确。 【提示】不得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和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2)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5)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结语重点提示: 1.强制执行与优先受偿权的竞合; 2.执行措施的种类; 3.不得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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