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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权的抛却

财产继承权的抛却

 

    财产继承权的抛却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昭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一种资格,具有专属性,不能抛却。

    在继承开始前,抛却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没有效力,由于这时其享有的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不能抛却。

    

2、遗产分割后,作出抛却继承权意思表示的,其所抛却的不是继承权,而是财产所有权。

    

3、假如抛却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得抛却。

    例如,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提出抛却继承权以免除其法定义务为前提,或者抛却继承权后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抛却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

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抛却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5、抛却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但是用口头方式表示抛却继承的须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实。

    在诉讼中,继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抛却继承。

    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抛却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抛却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

    另外,抛却不动产的继承权,需要入行公证。

    

6、抛却继承权不能附加前提。

    

7、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入行中,继承人对抛却继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详细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抛却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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