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合用关于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合用
收养前提收养手续事实收养收养协议涉外收养收养效力收养解除 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 前者主要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养子女的姓名,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养子女及其昆裔与养父母及其支属的关系等题目。 后者主要包括涉及收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题目。 关于收养的效力,各国法律有不同的划定。 例如,在养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题目上,按照法国,日本和瑞士等国的民法划定,它们答应养子女保有双重支属关系,子女被收养后,除发生姓氏上的变化,亲权与财产治理权移转给养父母外,与生父母的支属关系仍旧保持,继承和抚养题目一般也不受收养的影响。 而另一些国家则划定,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对于有关收养效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各国主要采取如下几种做法: 其一,合用收养人的本国法。 其二,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合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其三,原则上合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或者他们共同的本国法,以其他法律作为增补。 其四,合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 其五,合用收养发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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